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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案例一:企业分立时的筹划

——更新时间:2006-09-24 01:42:42 点击率: 2922
  现代社会是一个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社会,社会生产效益日益提高,生产率已经在向着更高的纪录冲刺。究其原因,不外乎两条:一是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为生产的发展注入强劲的动力;二是社会生产的分工化、专业化,这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又是生产力继续发展的动因。社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当到达某个程度时便需要将企业一分为二,一分为三甚至更多。
  因此,社会生产的分工会导致企业的分立。企业的分立可以两个方面来探索其有利之处:一是企业分立有利于发挥生产专业化、职能化的优势,促进企业生产能力的提高;二是企业分立又能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的税负。这是通常所说的“一加一大于二”的逆向应用。所以,企业分立的筹划活动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重大。此处所介绍的筹划则主要是指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一个企业分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这里需要着重解释的是企业分立绝非企业简单的“分家单过”,原企业一般不会完全消失于企业分立过程中。其分立途径有多种,如在原企业基础上完全新建两家或多家新企业,原企业母体上分离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等。
  由此可知,企业分立只是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变动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仍是延续的,这就是企业分立纳税筹划的存在依据之一。
  另外,企业分立使原企业在形式上面发生变化,按税法规定:分立的企业按各自适用的税收规定纳税。所以,企业分立又会使分立后的企业所承受的税负有别于原企业,这样,为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另一个存在依据。
  我国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主要体现在两类税种上面:一类是所得税,另一类是流转税。我国税法中有一条常用原则,即在税率适用界线模糊时,一般都是从高适用税率。低税环节征收高税,当然对企业发展不利。
  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两座依据有两条:一条是减少企业反躬自问。在累进税率条件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一个企业,分解成两个甚至更多个新企业,单个新企业应纳所得额大大减少,于是所适用的税率也就相对较低,从而使分立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低于分立前的企业。另一条是减少流转税。将特定的产品生产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使得企业的税负减少。
  例如,甲企业是一家制药厂,兼营生产免税的避孕药品等项目。该厂某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其中避孕药品及用具等项目占所得额中的2.5万元。那么甲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呢?
  正确的做法是将生产经营避孕及用具的部门分立出来设立新企业。从所得税角度来讲,两家分立的新企业,一家应税所得额为9.5万元,另一家则为2.5万元,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乘客共计只有3.015万元,而分立前应纳乘客为3.96万元。税负的差别就在于分立企业单独的应税所得额减少了,税率降低了。再以增值税角度看,甲企业生产经营免税项目,在计征增值税时往往会因为未独立核算等问题而一并征收增值税,于是免税项目便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于企业来讲是极为不利的。当免税项目的生产部门分立出来成立新企业后,必然要求进行独立核算,这样免税项目的产品便不用再因“以高适用税率”而缴纳增值税了。该安全中,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对所得税和增值税减负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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