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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征管习惯及地方性政策对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影响

——更新时间:2014-11-11 04:09:32 点击率: 7685


(二)筹划后:

1、营业税及附加=14850×0.0555=824.18(万元)

2、可扣除成本=824.18+6000+3000)×1.25+360=12434.18(万元)

土地增值额=14850-12434.18=2415.83(万元)

增值率=19.69%

应交土地增值税=0

3、税金合计=824.18(万元)

企业所得税后利润=14850-6000-3000-540-360-824.18=4125.82(万元)

筹划节税金额=4125.82-3698.59=427.23(万元)

经过测算,可节税427.23万元,方案可行。该企业作了降价销售。由于当地税务机关对于土地增值税是采用先按销售收入预征1%的征管方式,2007年,该项目结束,企业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问题。当地税务机关原则上倾向于核定征收,并不支持土地增值税查帐清算的方式,由于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比较宽泛,当地税务机关具有较大的税法解释权,企业经过沟通,放弃了查帐清算的方式。

真实的筹划前后企业所得税前利润是:

筹划前:

企业所得税前利润=15300-6000-3000-540-360-849.15-153=4397.85(万元)

筹划后:

企业所得税前利润=14850-6000-3000-540-360-824.18-148.5=3977.32(万元)

筹划节税金额=3977.32-4397.85=-420.53(万元)

实际上普通意义上的土地增值税筹划指的是查帐清算制下的土地增值税筹划,各种筹划的方法在查帐清算制下才产生了节税的效果。而现在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原则上倾向于按比例核定征收土地增值,并且地方性征管习惯常处于变动中。由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较长,从土地增值税的定价筹划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往往还有较长的一段时间,这种征管习惯的变动给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带来了意想不到的不可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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