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某企业2003年前6000万元购入一块地,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可售面积3万平方米,营业税及附加税率总计5.55%,财务费用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且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具体数据如下表(为了便于讨论,数据作了简化,不考虑不影响决策的印花税):
(一)、筹划前:
1、营业税及附加=15300×0.0555=849.15(万元)
2、可扣除成本=849.15+(6000+3000)×1.25+360=12459.15(万元)
土地增值额=15300-12459.15=2840.85(万元)
增值率=22.8%
应交土地增值税=2840.85×0.3=852.26(万元)
3、税金合计=849.15+852.26=1701.41(万元)
企业所得税前利润=15300-6000-3000-540-360-849.15-852.26=3698.59(万元)
企业财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提出企业的土地增值率处于临界点,降价可以增加利润,应按4950元/平方米销售房屋,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成本/单价 |
总金额(30000平方米) |
土地款 |
0.2000 |
6,000.00 |
建安成本 |
0.1000 |
3,000.00 |
管理销售费用合计 |
0.0180 |
540.00 |
财务费用 |
0.0120 |
360.00 |
销售收入 |
0.5100 |
15,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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