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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核销咨询

——更新时间:2014-10-29 11:58:36 点击率: 5879
一、进口付汇核销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二、出口收汇核销
  (一)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领
  出口单位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时,必须事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的核销单份数,然后无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企业核销人员即可凭以下凭证到外汇局发单柜台领取纸质核销单:
    (1) 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2) 领单证明(出口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
    (3) 出口合同(出口单位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初次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
    (4) 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等证明材料。
  空白核销单是长期有效的。核销单不得借用、冒用、转让或买卖。
  (二)报关出口
  出口单位只能使用本单位所领的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无论是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均应遵守“领单、出口、收汇、核销”必须为同一单位的原则,使用本单位的核销单。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出口报关前,企业必须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未进行备案的核销单不通知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可更改备案口岸;核销单备案后在核销单存根联备注栏内加盖已备案海关名称章,避免出口报关时用错核销单,影响货物报关出口。报关时,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按实际成交方式申报成交总价、运费、保费等,以保证报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出口报关单上须电脑打印并 有相对应的核销单号码及盖“验讫章”。货物出口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分为需使用核销单监管及不需使用核销单监管两类,企业报关时应注意。
  (三)收汇核销
    (1)收汇
  正常情况下,出口单位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远期收汇项下出口的,必须凭远期备案情况说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远期出口合同等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出口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手续。
  货物报关出口后,出口单位应按报关单成交总价足额收汇,其中,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收汇实行按合同管理方式,出口单位应收的外汇理论上应等于合同订明的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之差。出口单位收妥应收外汇后,应到收汇银行领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应盖有银行必备的业务印章并填写相对应的核销单号码,涉外收入申报单号或核销专用号码以及收汇资金来源。对于收汇中含预收货款的,银行须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含预收货款”,待出口单位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核销单号码。
  代理出口项下的应收外汇应汇入代理方的账户,由代理方办理收汇及核销手续。如委托方为有现汇账户的企业,代理方收汇后可将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现汇账户;否则,代理方办理结汇手续后,把人民币资金划转给委托方。
  (2)核销
  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核销前,必须上网交单。交单一周后,出口单位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核销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等资料(正本)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其中,以来料加工及进料加工等各种加工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1) 以来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应事先凭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办理合同备案并按工缴费比例核销,必要时还需提供海关登记手册。
  2) 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可采用进料抵扣方式或全额收汇方式核销。无论以何种方式办理核销,均需凭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办理合同备案,采用进料抵扣方式核销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并按增值率比例核销,必要时还需提供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时需提供以下凭证:
  a、相应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b、电子口岸系统操作员IC卡。
  3) 合同核销完毕后,应凭海关出具的核销结案表到外汇局办理合同结案手续。单笔核销单出口少收汇大于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或多收汇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须提供收汇差额真实性的有关凭证,才能办理出口核销手续。
  (四)核销单注销
  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或破损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填妥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清单,到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核销单前,应自行登录“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确认该核销单海关状态为“未用”或“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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