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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9-05-15 11:10:03 点击率: 6209

文号:汇发【2009】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5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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