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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0-02-23 05:43:17 点击率: 5335

汇发【2009】6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现就部分外汇管理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3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通知
附件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3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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