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外经贸部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号:粤外经贸资字[2001]673号 发布机关: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所属分类:外国投资管理 |
发布时间:2001-09-07 执行时间:2001-09-07 阅读次数:301 |
各市外经贸局、顺德市经贸局:
外经贸部于2001年7月2日下发了《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字[2001]62号),我厅于7月18日以明传电报转发各市,此项政策是我国为做好加入世贸组织的准备工作,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开放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省吸收外资和外贸出口将起到积极作用。各市要迅速贯彻落实,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用好用足政策,为扩大我省今年的外贸出口,完成全年出口增长的预期目标而扎实工作。现将意见再次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该文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开展进出口业务,企业应向原项目的审批机关(包括各市、县、区外经贸委(局))报送变更经营范围的有关材料:
1、董事会关于扩大经营范围的决议;
2、补充合同(章程);
3、企业的原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审批机关(包括各市、县、区外经贸局)在接到企业的报送材料齐备后,尽快办理审批工作,批复文件抄报我厅备案,抄送主管海关、税务、外管、工商等部门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有关手续。
二、各市、县、区外经贸局应主动协调主管海关、税务、外管、工商等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外资管理处)报告。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一年九月七日 |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