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颁布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并决定从2009年8月1日起,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实行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政策,对账证不全的小酒厂生产的白酒,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消费税政策。
三、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1、《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15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成品油应按体积(升)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其中,纳税义务人进口“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税号:27101929)”、“润滑脂(税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税号:27101993)”和“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税号:27101999)”的,应按标准状态下(25摄氏度、1个大气压)测定的体积向海关申报。对其他税号项下的进口成品油,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规定,按给定公式将数量折算为体积后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风险提示:海关已经完成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税程序和参数的调整工作,此前已经进口的按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提交担保放行的成品油,可以申请办理保证金转税或退还手续。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规定,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我国境内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简称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凭所在地专员办出具的审核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向纳税地海关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风险提示:
(1)进口石脑油时间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时间为准。
(2)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3)生产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30日内到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专员办)提请备案,并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分别记录进口、购买国产、自产的石脑油数量和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
(4)生产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不予办理返税:
①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备案和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的,进口的石脑油全部不予办理退税。
②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的,转售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③将进口石脑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①生产企业取得进口环节消费税返还的税款后,如果有关监督部门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返还税款的,将追回所返税款,并移交财政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09号)规定,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四、其他综合性消费税政策。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2010年广州第16届亚洲运动会、2011年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和2009年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进口的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亚运会、大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对上述亚运会、大运会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我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亚运会、大运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亚运会、大运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风险提示: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亚运会、大运会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第十六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撤销和调整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2009年第16号公告),确认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76家技术中心和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分技术中心为第十六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可按照《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相关产品进口环节消费税减免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公布了《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6号)等83件全文废止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和《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等6件部分条款废止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63号)等14件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等7件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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