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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106号)

——更新时间:2015-01-06 09:53:40 点击率: 3840

财税[201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2日  

内容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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