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经营网站收取网络广告费是否可以按收入扣除支付给电信公司等单位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回答: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经营网站收取网络广告费属广告业务收入,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