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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关于总分公司的印花税问题

——更新时间:2009-02-25 03:13:18 点击率: 429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文件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的规定: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据此,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的购货单、订货单应该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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