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印花税法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06-05 05:10:11 点击率: 3632

财税〔2014〕46号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