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退还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9-02-25 02:56:55 点击率: 3509
    问:我公司是一小型商贸一般纳税人企业,辅导期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经税务机关批准,从2007年6月1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问:我公司在辅导期间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款余额能否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号)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