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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机肥可免税

——更新时间:2009-02-26 10:58:34 点击率: 3240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某公司准备投资兴建一个生产有机肥料的项目,现正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因对有关税收政策不清楚,遂向当地国税部门咨询,新上这一项目,在生产及销售方面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告诉他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税务人员解释,生产企业要享受这一免税政策,应按规定提出申请。《通知》指出,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另外,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不但适用于生产该产品的纳税人,还适用批发、零售该产品的纳税人,此举有利于公司组织营销网络,但批发、零售该产品的纳税人也应按《通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税务人员还提醒该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同时,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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