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

研发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需要进项转出吗?

——更新时间:2010-01-29 01:22:57 点击率: 3742
   研发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需要进项转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因此,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