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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建安企业销售旧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更新时间:2009-02-26 04:04:46 点击率: 3370
  近日,江苏省一家油气田建设公司来电询问。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主要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规定缴纳增值税。公司的固定资产除按照32号文件附件《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中规定的100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外,其他的均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该公司最近在进行纳税自查中发现,公司对旧设备进行处置(有卖旧设备和报废出售残值两种情况)时,前任会计没有将固定资产按照是否已抵扣与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区分,而是一律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行了缴纳增值税。
    该公司询问上述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其实,该公司销售旧设备中涉及的增值税比较复杂,应分如下几种情况分析。
    一、该公司账面上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财税字[2000]32号文件附录中100项的,但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时销售旧设备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销售旧的固定资产,用途不变时作如下处理:
    1.售价大于原值的,应纳增值税=售价÷(1+4%)×4%×50%。
    2.售价小于原值的,根据财税[2002]29号和国税函[1995]第288号规定免税。
    (二)销售报废的固定资产的残值,出售其残料的处理如下。
    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一条规定,该公司销售报废的固定资产残值应比照销售应税旧货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售价÷(1+4%)×4%×50%。
    二、该公司账面上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财税字[2000]32号文件附录中100项,但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销售此类旧设备时税务处理如下。
    (一)销售旧的固定资产,用途不变时的处理方法。
    因为此类设备尽管属于固定资产,但已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按财税[2002]29号第一条和国税函[1995]第288号规定进行缴纳增值税。因为财税字[2000]32号文件没有直接规定上述已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销售时的税务处理,企业可参考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的外购固定资产销售时的涉税处理方法。
    该公司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具体而言,分如下两种情况:
    1.该公司销售旧固定资产,在财税字[2000]32号下文前未予抵扣增值税的,按上述未予抵扣增值税的企业的旧固定资产处理。
    2.该公司销售旧固定资产,在财税字[2000]32号下文件后抵扣增值税的,因为上述两文件(财税[2004]156号和财税[2007]75号)是采取增量抵扣方法的处理模式;石油企业在涉税处理时,因不存在增量抵扣的前提条件,故应采取直接计算方法:直接按销售收入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的增值税,不考虑以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两者结果相同。
    (二)销售报废的固定资产,出售其残料的收入涉税分析
    销售报废的固定资产的残料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可知,该公司应按适用税率和售价的乘积缴纳增值税。
    三、属于财税字[2000]32号文件附录中100项的固定资产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类固定资产处置涉及增值税同上面第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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