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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差额征收营业税

——更新时间:2010-08-30 08:42:51 点击率: 3621
    一家运输有限公司是某运输集团在南京成立的子公司,去年底,在集团母公司的统一布置下,该运输有限公司与母公司及其在全国其他地方的子公司一起,提出试点申请,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被认定为第五批“试点物流企业”。在接获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名单的文件后,税务部门为企业做了具体相关税收政策的辅导。
  根据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的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彭昕宁
  日前,税务干部在对一家工业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中一份“股权转让”合同没有缴纳印花税。该企业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经常发生长期投资业务,经询问财务人员,其解释是,此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主要是将企业的部分投资业务转让给个人,所以应该不用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来贴花。 周和英
  南京一从事动漫培训的企业,为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影响力,从红山路搬迁至珠江大厦。该企业会计向税务人员咨询,公司买下了珠江大厦一个整层,有房屋产权证,但珠江大厦整个楼共用一个土地使用证,公司是否需要单独缴纳土地使用税?珠江大厦每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共有27层,总占地面积为6000平方米(市区一类地、年税额10元/平方米)。
  税务人员告诉企业会计,根据规定,该公司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第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该公司和其他单位共用一个土地使用证,所以该企业应按拥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即年应纳税额=(6000×10)×1500÷(1500×27)=22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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