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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全面推开后,供应商比价的四条“黄金规则”

——更新时间:2016-03-31 04:02:30 点击率: 12028

5月1日之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一般生活服务业等所有行业均全面征收增值税。当不同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性能与服务质量趋同时,选择能合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是企业管理者的常规思维。但比选供应商尚需具体测算,不宜简单地以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下同)作为取舍依据,具体可参考如下四条规则:

规则一:如果采购含税单价相同,能提供专用发票比提供普通发票更优

【案例】

假如某公司拟采购10台相同型号的联想品牌电脑,现有甲、乙两家供应商可供选择,两公司提供的单价均为每台3,5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提供普通发票。该如何选择?

此情况选择容易,支付的总价相同,但一个供应商可以提供专用发票,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一个不能抵扣。显然选择甲公司更为有利,可以少交增值税,具体少交数额为:

=(3,500*10)/1.17*17%=5,085.47元(未考虑附加)

假如,能提供某采购物资的供应商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则还可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限额一般低于10万元),以降低采购成本。

规则二:如果普通发票单价小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一般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为有利

(一)续上例比较分析

假如甲公司提供的每台电脑单价为不含税价3,500元,乙公司提供的单价为3,400元。

向甲公司采购的现金流出为:

1、采购价税总额=3,500*1.17*10=40,950元

2、可以少交增值税=3500*17%*10=5,950元

3、假定税金及附加为应交增值税的12%,所得税率为25%,可少交税金附加(税后)

=5,950*12%*(1-25%)=535.5元

以上合计为34,464.5(40,950-5,950-535.5)元

向乙公司采购的现金流出为:

3,400*10=34,000元

乙公司采购相关现金流出低于甲公司,向小规模公司采购更为有利。

(二)采购商品或服务不同税率下的价格比较

假定采购公司城建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为5%、地方教育附加为2%,企业所得税率为25%。

1、当增值税率为17%时,采购价格平衡点为:

=1*17%*12%*(1-25%)=0.0153

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价格如果低于一般纳税人不含价的1.53%,即比一般纳税人不含价*0.9847要低时,则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有利;反之,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

2、当增值税率为13%时,采购价负平衡点为:

=1*13%*12%*(1-25%)=0.0117

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价格如果低于一般纳税人不含价的1.17%,即比一般纳税人不含价*0.9883要低时,则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有利;反之,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

3、当增值税率为11%时,采购价格平衡点为:

=1*11%*12%*(1-25%)=0.0099

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价格如果低于一般纳税人不含价的0.99%,即比一般纳税人不含价*0.9901要低时,则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有利;反之,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

4、当增值税率为6%时,采购价格平衡点为:

=1*6%*12%*(1-25%)=0.0054

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价格如果低于一般纳税人不含价的0.54%,即比一般纳税人不含价*0.9946要低时,则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有利;反之,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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