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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全面推开后,供应商比价的四条“黄金规则”

——更新时间:2016-03-31 04:02:30 点击率: 10233

2、营改增之后:

(1)包工包料

假如5月1日营改增后,乙方向公司报价仍为150万元。

销项税额=150/1.11*11%=14.8649万元。

乙方应交增值税为=148649-17=-2.1351万元,为当期增值税留抵税额。

乙方的毛利为150-14.8649-100-10=25.1351万元。

甲方支付的现金流出为150万元,其中进项税额为14.8649万元,企业实际成本为135.1351万元。

(2)包工不包料

但如果所有材料均由该公司自行采购117万元,进项税为17万元;另支付给施工方150-117=33万元。

则乙方销项税额为33/1.11*11%=3.2703万元,即乙方应交增值税额。

税金及附加=3.2703*12%=0.3924万元

乙方的毛利=33-3.2703-0.3924-10=19.3373万元。

甲方相关现金流出为150万元,其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

17+3.2703=20.2703万元。

甲方实际工程成本为129.7297(150-20.2703)万元。

相关情况如下表:

 营改增前后工程双方成本毛利比较表

项目 甲方工程成本(万元) 乙方工程毛利(万元)
营改增前 150 17.96
营改增后
1、包工包料 135.1351 25.1351
2、包工不包料 129.7297 19.3373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

营改增之后工程合同双方税负均下降,甲方成本下降、乙方的毛利增加;

营改增之后,如果甲方材料自行采购(材料增值税率需大于11%),工程成本较包工包料要低。

综上,在营改增之后,企业在进行供应商比价时,可参考下表:

  供应商比价参考规则表

情 形 优选供应商
A=B 一般纳税人
当增值税率=17%,
B<0.9847(A/1.17)
当增值税率=13%,
B<0.9883(A/1.17)
当增值税率=11%,
B<0.9901(A/1.17)
当增值税率=6%,
B<0.9946(A/1.17)
满足左边条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不能满足左边条件,选择一般纳税人
采购物资用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能抵扣项目,且A>B 小规模纳税人
建筑安装工程 包工不包料(材料增值税率大于11%)

说明:一般纳税人采购含税单价为A,小规模纳税人单价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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