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改增之后:
(1)包工包料
假如5月1日营改增后,乙方向公司报价仍为150万元。
销项税额=150/1.11*11%=14.8649万元。
乙方应交增值税为=148649-17=-2.1351万元,为当期增值税留抵税额。
乙方的毛利为150-14.8649-100-10=25.1351万元。
甲方支付的现金流出为150万元,其中进项税额为14.8649万元,企业实际成本为135.1351万元。
(2)包工不包料
但如果所有材料均由该公司自行采购117万元,进项税为17万元;另支付给施工方150-117=33万元。
则乙方销项税额为33/1.11*11%=3.2703万元,即乙方应交增值税额。
税金及附加=3.2703*12%=0.3924万元
乙方的毛利=33-3.2703-0.3924-10=19.3373万元。
甲方相关现金流出为150万元,其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
17+3.2703=20.2703万元。
甲方实际工程成本为129.7297(150-20.2703)万元。
相关情况如下表:
营改增前后工程双方成本毛利比较表
项目 | 甲方工程成本(万元) | 乙方工程毛利(万元) |
营改增前 | 150 | 17.96 |
营改增后 | ||
1、包工包料 | 135.1351 | 25.1351 |
2、包工不包料 | 129.7297 | 19.3373 |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
营改增之后工程合同双方税负均下降,甲方成本下降、乙方的毛利增加;
营改增之后,如果甲方材料自行采购(材料增值税率需大于11%),工程成本较包工包料要低。
综上,在营改增之后,企业在进行供应商比价时,可参考下表:
供应商比价参考规则表
情 形 | 优选供应商 |
A=B | 一般纳税人 |
当增值税率=17%, B<0.9847(A/1.17) 当增值税率=13%, B<0.9883(A/1.17) 当增值税率=11%, B<0.9901(A/1.17) 当增值税率=6%, B<0.9946(A/1.17) |
满足左边条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不能满足左边条件,选择一般纳税人 |
采购物资用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能抵扣项目,且A>B | 小规模纳税人 |
建筑安装工程 | 包工不包料(材料增值税率大于11%) |
说明:一般纳税人采购含税单价为A,小规模纳税人单价为B。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