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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全面推开后,供应商比价的四条“黄金规则”

——更新时间:2016-03-31 04:02:30 点击率: 12049

规则三:如果采购物资用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项目,普通发票单价只要小于专用发票含税价,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就更为有利

上述分析均系建立在所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的基础之上;但是如果发票不能抵扣,则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效果相同。只需比较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含税总价大小。

(一)5月1日之后即将消失、改为可以抵扣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相关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随着5月1日大限渐至,全面实施增值税后,上述不动产投资及相关配套设施只要取得真实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即不再需要转出。

(二)5月1日之后仍需转出的进项税额: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及非正常损失存货

【相关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因车票为个人姓名,很难取得专用发票,预计营改增之后仍难以抵扣)

第二十五条:……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案例】某企业拟为职工食堂选购炊具一套,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报价含税价为35,100元(其中进顶税额为5,100元),小规模纳税人为33,000元,假如炊具品牌性能一致。

因食堂炊具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需转出,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成本为35100元,较小规模纳税人高出2100元,故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更优。

其他如采购职工食堂所需物资、职工招待费支出等,取得的相关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需转出。由于专票和普票等效,在采购物资性能一致的情况下,只需比较供应商含税价谁更低,对企业即更为有利。

规则四:自行采购工程材料一般比包工包料更为有利

如某公司(甲方)需安装一建筑附属工程,施工方(乙方)工程报价明细为:材料款含税价为117万元(增值税率为17%),安装人工及其他管理费10万元,合同价150万元。营改增之后营业税率为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率的12%,企业所得税率为25%。

1、营改增之前:

乙方应交营业税150*3%=4.5万元

税金及附加=4.5*12%=0.54万元

乙方的毛利=150-117-10-4.5-0.54=17.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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