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税:采集人体血浆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更新时间:2009-02-26 04:09:13 点击率: 3419
采集的人体血浆是否属于人血液制成的生物制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近日,安徽省国税局在回复宣城国税对此问题的请求时,下发了《关于人体血浆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8]296号),根据相关增值税的政策明确:
从人体抽取的血液中通过分离过程所获得的血浆,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所规定的利用人的血液制成的生物制品。因此,对相关血浆站有限公司采集的人体血浆,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第四条: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法规,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新条例的执行日期自2009年1月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