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问题
——更新时间:2009-07-20 04:21:15 点击率: 4095
问题内容:
如果我公司购买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那我公司能抵扣么,对方是在2009.1.1之前购买的。(最好有相关文件告知)谢谢! |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买对方在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对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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