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

自制“皮带机”转为自用固定资产使用,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是否应视同销售?

——更新时间:2009-08-07 03:36:32 点击率: 3854

问题内容:

我厂因生产急需自制“皮带机”转为自用固定资产使用,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请自制”皮带机”是否应视同销售?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自产的“皮带机”转为自用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不属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8/05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