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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更新时间:2010-03-11 03:17:37 点击率: 3401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09.10购入一个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经抵扣,2009.12将该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预计出租一年,那么,将该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是否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如果按照此文件规定的来做转出,则该固定资产大部分的进项税额都没有抵扣,实际上我只是有一年用于出租,那样,我们很吃亏。还是可以按照收入比例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上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根据咨询内容分析,该公司将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情形,应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做转出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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