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按《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征收了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其中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进口的上述货物,如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取得合法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进行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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