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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购买材料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更新时间:2010-07-01 08:56:20 点击率: 3578
问题内容:
  我公司时一家铁矿企业,开采方式既有露天开采又有井下开采,为了正确的指导采矿开采及提高矿山的服务年限,我公司成立了自己的勘探队伍,用于井下勘探(指导生产)和矿区补充勘探(提高矿山服务年限),请问我公司购买钻机及配件、钻机耗用的油料、电力等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您问题所述钻机应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25”的专用设备,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具、器具等。您购买的钻机及配件、钻机耗用的油料、电力等凡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范围,如果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其进项税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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