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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税务管控三大原理

——更新时间:2016-03-31 05:12:35 点击率: 14059

[案例分析4:某房地产公司“三流不统一”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云南省某房地产公司与建筑装修公司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 ,材料费用为800万元(不含增值税) ,劳务费用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 。该建筑装修公司向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价款为800万元,为了节省税负,建筑装修公司通知房地产公司向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采购款800万元,材料供应商向房地产公司开具8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完工后,建筑装修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进行工程结算,结算价为1000万元,房地产公司支付建筑装修公司200万元劳务款,建筑装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万元(不含增值税)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将材料供应商开具的800万元普通增值税发票和建筑装修公司开具的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开发成本。结果在进行增值税抵扣时,税务部门不同意材料供应商开具房地产公司8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销项税前扣除。请分析8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不能在增值税销项税前抵扣。

(2)涉税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此规定,如果房地产公司与建筑装修公司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则装修公司必须对施工过程中所耗的建筑装修材料依法缴纳增值税。因此,本案例中的建筑装修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结算价为1000万元,应该给房地产公司开具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案例中的房地产公司向材料供应商支付800万元货款与材料供应商向房地产公司开具8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装修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收取200万劳务款,开具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满足票款一致,但与合同不匹配。因为房地产公司没有向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即房地产公司与材料供应商没有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房地产公司是替建筑装修公司支付材料采购款的,材料是建筑装修公司采购的(建筑装修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800万元的采购合同),8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理所当然应该由材料供应商开给建筑装修公司,建筑装修公司应该全额开票10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房地产公司。所以房地产公司和建筑装修公司虽然票款一致,但不符合三流统一(房地产公司缺乏800万元的物流,建筑装修公司800万元的物流,缺乏800万元资金流和票流)。

(3)分析结论
    企业在经济交易活动中,票据开具必须与合同保持匹配,必须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

[5:某房地产企业指定分包方中票款不一致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某房地产企业甲与建筑企业乙签订总承包合同1000万元,同时甲指定建筑企业乙与其属于同一法人代表的具有分包资质的建筑企业丙签订分包合同300万元,在工程款支付上,该房地产企业甲直接将分包工程款依次支付给丙公司,分包方将发票开具给总包乙公司,总包将发票开具给房地产公司甲,

(2)涉税分析:
    该房地产企业甲收到建筑企业乙开具的1000万元增值发票,只支付700万元资金给建筑企业乙;房地产企业甲支付300万元资金给分包方丙,与建筑企业丙开具3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乙,出现了资金流、票流、劳物流不统一,和票款不一致的问题。总包乙和房地产企业甲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应对策略:
    为了规避票款不一致和三流不统一导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在总承包合同的基础上,业主、总包和分包必须签订“业主指定分包方的三方分包协议”,合同中有三个当事人:业主、总承包方、分包指定方。指定分包协议中必须明确“业主支付”模式(业主是指定分包方工程款的直接支付义务人)具体如下:
    一、指定分包商应按经总承包商和业主确认的工程量金额,向总承包商开具工程款增值税专业用发票,总承包商则应向业主单独开具等额的并标明指定分包工程名称的工程款增值税专业用发票。

二、业主按总承包商向其开具的发票金额,在扣除照管费或管理费(如约定由指定分包商支付)后,将剩余款项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商。

三、业主将扣减照管费(如约定由指定分包商支付)支付给总承包商。

三、三价统一原理:合同价、发票价和结算价相互统一
    所谓的“三价统一”是指符合民法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上注明的

价格、发票上填写的金额和结算价格都必须是相等的。实践中,发票上的金额是根据结算价而开具的。如果发票上的金额大于结算价,则一定是虚开发票;如果发票上的金额小于结算价,则企业有隐瞒收入之嫌疑。例如某公司工程造价约定为2.3亿元,最后的工程总结算金额只1.3亿元,但开具发票总额为人民币2.3亿元,这样就虚增了1亿元成本。同样,合同价与结算价一般都会不一样。因为经济交易活动中,存在各种客观因素,例如材料价格的市场波动、技术水平差异,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等,都会使结算价和合同价产生偏离。特别是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结算价超合同价的现象比较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招标时人为降低招标控制价。如项目暂定价低于市场价计入招标控制价,结算时按签证价调整,导致结算价超出中标合同价;二是工程定位模糊或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导致施工期间工程变更,为施工单位增加造价创造条件;三是目前建设市场竞争激烈,施工单位为了中标,多采用不平衡报价,中标后,为了利润的最大化,施工单位千方百计变更施工内容,达到提高结算价的目的;四是一些现场监理的素质不高,在造价控制方面不作为,甚至被有经验的施工单位蒙蔽或直接与施工单位联手弄虚作假;五是近几年建设市场人工价格飞涨,材料价格波动大。

结算价超合同价现象也难以避免,为了保持合同价和结算价的统一,必须以最后的结算价为准,通过结算书或结算报告,并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调整合同价,使合同价与结算价保持一致,然后以结算价开具发票,实现合同价、发票价和结算价相互统一。

[案例分析6:某建筑企业“三价不统一”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1亿元的建筑施工包工包料合同,其中建筑公司购买建筑材料6000万元,建筑施工劳务为4000元。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建筑材料在施工过程中的价格飞涨,出现材料差价款200万元。同时应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变更绿化工程设计,追加工程量200万元。另外,由于工程提前完工,按照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该给予建筑公司提前竣工奖100万元,使最后的工程结算价为1.05亿元。该建筑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开具1.04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100万元提前竣工奖时,向房地产公司开具100万元收据。请分析本案例中的涉税风险。

(2)涉税风险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建筑公司收到房地产公司100万提前竣工奖和200万元的材料差价款是一种价外费用,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而本案例中的建筑公司收到房地公司100万元的提前竣工奖,向房地产公司开具100万元收据,显然是一种漏税行为,即建筑公司漏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100万元。对于房地产公司而言,获得的100万元收据不可以再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通过以上法律手续,使合同价与结算价保持一致,即合同价从1亿元变为1.05亿元,于是建筑施工企业以结算价1.05亿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给建筑施工企业支付1.05亿元的工程款,实现了合同价、发票价和结算价的“三价统一”。

关于合同价、发票价和结算价的相互统一问题,必须注意一个前提条件:合同上的价格是符合民法规定有效合同上载明的价格,而不是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上注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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