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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纳税人的恰当身份

——更新时间:2006-09-26 09:10:09 点击率: 2628
  最近某地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的一个商品零售企业的老板王某,存在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
  根据举报信所提供的线索,税务稽查人员对举报对象进行了专案检查。原来王某所经营的公司是一家商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了保证实现年销售 180 万元,与三位个体工商业户签订了合同,如他们(以下简称乙、丙、丁)有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就到甲公司开具,甲公司在按规定收取增值税以外,再适当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税务稽查人员确认其属违规行为,并作了相应的处罚。
  1、筹划分析
  在该案例中,甲公司客观上存在经营能力不足的问题,经营一年,难以实现 180 万元的销售额。但是,如果该公司没有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就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乙、丙、丁由于也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相关业务就做不成。他们互相需要,所以一拍即合,结果被执法部门查处。
  2、筹划建议
  在这种尴尬的状态,对于甲公司来说,有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呢?在现有政策条件和执法环境中,这个回答不应该是否定的。我们不妨从两个方面去考虑:
  (1)甲、乙、丙、丁成立独立的法律主体
  根据我国的 《 公司法 》 规定,作为责任有限公司可以由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投资成立。从形式上看,是由一人出面任法人代表,其他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公司的章程来具体反映的。顺着这个思路,甲公司原先的经营力量不足,需要进一步充实力量。而吸收外部经营能力,完全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形式实现。
  在具体的操作环节,甲公司吸收乙、丙、丁公司入股,并在公司成立的章程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通过“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来协调各股东的利益关系,即甲、乙、丙、丁都以统一的牌子对外经营,乙、丙、丁由于有单独的门面,则需要以门市部为单位核算各自的进、销、存等相关经济事项,所实现的财务成果由自己享受,当然由此产生的义务也由自己承担。月底各门市部的有关资料汇总报公司财务处,由公司统一核算以后对外报出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与注册公司以及维持公司存在的有关共同费用,则由甲、乙、丙、丁在事先协议的基础上共同分摊。如此运作,只要各股东守法经营,则不会引起什么麻烦。
  (2)让乙、丙、丁等成为甲的经销商
  公司不作实质性变化,平时仍以甲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乙、丙、丁通过契约成为甲公司的经销商,乙、丙、丁等以甲公司的名义销售该公司的商品,当销售特定的商品时, 进货成本、销售费用都纳入甲公司作统一的财务核算,销货时当然也应以甲公司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个思路下,乙、丙、丁作为经销商的依据要充分,如货物的流通途径、资金的流通途径要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时也要有相关的费用作支持,财务核算的资料要完整,否则,一旦被管理部门查处,将难以自圆其说。
  3、筹划点评
  目前,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征纳税双方的焦点问题,对于商贸企业尤其是这样。如果认真学习税务机关有关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就会在“山重水复”之际发现“柳暗花明”,从而找到通向“又一村”之路。争取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1)从会计主体上去考虑。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会计主体可以是股份制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对于前两者的集合型会计主体,主要是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在公司组建的章程中明确大家的权利和义务,在契约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有机的经济利益主体。鉴于这个思路,那些规模比较小,但又必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走联合之路。几个人或十几个人作为股东以自己的资金作股权投人,组建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责任有限公司,只要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 40 ~50 万元,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当然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了。
  (2)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管理,即按有关规定配备会计人员和办税人员,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如实做账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有的纳税人由于经营规模小,或出于成本方面的考虑,不愿意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殊不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一定要有专业人员进行财务核算,否则就是违反规定。当然,如果的确在承受能力上有问题,也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聘请兼职会计,或者请当地的税务代理机构为其代理做账。还有一些纳税人对按期纳税申报的认识不足,认为申报工作无所谓,因此,他们有销售收人就去申报,没有发生销售收人就不去申报。殊不知,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一大忌讳,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要求都有严格的规定,不能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就有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危险。
  (3)扩大销售规模。有关法规规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或以从事货物批发、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销售必须在 180 万元以上,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应税劳务或以工业生产及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其年销售必须在 30 万元以上者,一般纳税人的年检才能获得通过,这个规定在经济不景气的条件下的确为难了不少人。因此,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该在经营上下功夫,扩大销售额。
  (4)对于商贸企业而言,税务机关对其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更高,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对其管理的文件几易其稿,政策也出现了多次变化,因此,纳税人应该随时注意政策的变化,以便保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
  4、筹划难点
  有关纳税人的身份问题税法有明确的规定,达不到税法规定的标准,是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部分纳税人暂时无法达到税法规定的标准,而经营过程中又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才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策划问题。但是,如果操作这个案例,又存在操作得像与不像的问题,如果操作得不像,就会成了“偷鸡不着,反蚀把米”。其难点关键在于作为经济联合体,有关手续是否完整,如果以引进式筹划,同样也存在平时操作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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