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的策划

案例二十:合理使用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06-09-26 09:22:18 点击率: 2967
  金沙面粉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粮食加工企业,主要从事面粉的加工和销售,2003年度实现销售1.7亿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在生产面粉过程中同时产生大量的麸皮,这种麸皮主要销售给当地的养鱼专业户。2001年初,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饲料,该企业在税收上享受免税待遇。
  1、问题提出
  由于当时我国农产品收购的进项税抵扣率为10%,而销项税的适用税率为13%,在这们的情况下,该公司销售饲料享受免税待遇还是有利可图的。
  但是,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之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仅以该鹟003年度的销售情况为例:全年购进小麦 156 078 751 . 08 元,实现面粉销售总额为120 363 780.33 元(不含税价),免税产品麸皮销售总额为3 1 447 027.11 元,这样,该公司全年销售免税产品麸皮应该缴纳增值税584 308.63 元。
  2政策分析
  由此可见,该公司销售饲料享受免税待遇,不仅得不到好处,相反,还要倒贴税款,仅 2003 年就有 58 万元。为什么会出现享受免税待遇而实际上得不到实惠的现象呢?下面我们来进行政策分析:
  在原政策条件下,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收购 100 元的农产品,然后如果以原价销售出去,则经营企业在采购环节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10 ( 1 00×10% )元,而销项税额为11.50 ( 100 ÷1.13×13 % )元,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经营单位经营 100 元农产品就应缴纳增值税 1.5 元增值税。而在新的政策条件下,从农业生产者处收购 100 元的农产品,如果仍以原价销售出去,则经营单位在采购环节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为 13 ( 100×13 % )元,而在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仍为 11.50(100÷1.13×13 % )元,其中就存在 1.5 元的差额。也就是说:在新政策条件下,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经营单位通过农产品生产者收购的农产品按原价每经销100 元的农产品,不仅不用缴纳增值税,而且还可以获得 1.5 元的收益。
  对于享受免税政策的以农产品作原料的生产和经营者来讲,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免税产品的,在销售环节免征销项税额,同时,在购进环节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这样,对于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和经营者来讲,其购进农产品所含的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就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金沙面粉制造有限公司是从事面粉的生产和销售的,其经营过程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小麦,经过加工生产出面粉和麸皮。其中的麸皮作为饮料销售,该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免税申请手续,经省国税局批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该企业属于兼营免税项目的行为,该公司每月都根据税法规定结转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确认兼营免税货物在计算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的公式为: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销售总额/全部销售收入)
  从最近几年的经营情况测算结果来看,该公司产品的销售毛利只有8.79 %。公司的领导认为,因为享受减免税,公司每生产 100 元免税产品,实际就要倒贴税款 4.21 元,并且免税产品销售越多,公司的贴税额也就会越大。如果不享受免税待遇,企业就可以从国家税收上获得 13 %的“补贴”, 这样,享受税收优惠倒反而不划算。
  企业是否可以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该公司的领导认为: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有申请减免税的权利。以此类推,纳税人也有不申请享受减免税的权利,进而换言之,也有申请不享受减免税的权利。况且,目前税法并没有规定生产和经营减免税项目的就必须享受减免税。相反,某项生产经营项目是否能够享受减免税政策,倒是应该经过纳税人申请和有权部门核准等必要程序的。
  3、筹划建议
  鉴于以上认识,该公司决定在享受税收优惠和放弃享受税收优惠之间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并就这个选择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但是,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没有允许该公司使用这个选择权。主管税务机关的理由是:该公司的产品于 2001 年经过技术鉴定确认为饲料,可以申请减免税。同时,该公司也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享受减免税待遇,并得到省国税局的批准。因此,该企业可以按规定每年对减免税情况进行结算,但是不能放弃减免税待遇。
  金沙面粉制造有限公司的免税问题在全国来讲也许不是个别的。其中所反映的情况却是值得人们深思。从增值税的原理而言,销售免税产品其进项税额应该转出,这在我国的其他免税产品销售过程中都是这样执行的,纳税人并未对这个操作原理提出异议。而作为免税农产品,其情况就有例外,因为对于农产品的税法规定有其特殊性。税法规定,购进农产品按其买价作计算依据扣除 13 %的进项税额,而在销售环节则以不含税销售额作为计算依据按 13 %计算销项税额,这就形成了“高扣低征”的现象。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考虑有关特殊情况,调整有关政策规定,而进一步理顺法律关系。
  而从纳税人的角度讲,人们应该建立这样的概念,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是从一个区域或者一个行业的角度考虑的,有其宏观的意义。但对于某些纳税人而言,并非所有的优惠政策都适合自己。纳税人面对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就应进行分析和筹划:这个税收政策对本企业而言,是否具有实质性优惠?确实有优惠,我们就去争取享受,否则还是等一等,通过进一步分析和论证后再说。我国税收政策对农产品历来老师采取八面来风和照顾性的,绝大多数纳税人都能够从中获得好处。对于金沙面粉制造有限公司而为什么享受了免税待遇反而要多缴税呢?其根本原因就是该公司所生产和销售的免税产品的毛利率太低,如果该公司的毛利率大于 13 %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对于纳税人来说,某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自己是否能够享受到,应该首先算一笔账。
  4、筹划难点
  这是一个综合性税收策划问题。谁都希望自己的产品免除税收负担,但是,如果企业享受免税待遇,与之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不能抵扣。在这样的清况下,就要考虑增值税进项与销项的关系。对于本案例而言,操作难点是:
  (1)作为企业人员对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未必能够完整地把握。
  (2)对有关税收政策的变化难以及时了解。
  (3)将企业的情况与税收政策的变化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筹划。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