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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七: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整合有讲究

——更新时间:2006-09-26 09:20:09 点击率: 2830
  2004 年 5 月 16 日,某地金虹集团公司接到当地税务机关的通知,指出该公司的下属企业 B 公司长期负申报,有通过关联企业进行避税的嫌疑,要求公司查找原因,并限期整改。
  金虹集团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下设五个二级法人公司,各子公司的财务情况接受公司财务的统一管理,实行内部银行结算。其中核心A主要生产小颗粒的化工产品,B公司生产大颗粒的化工产品。两家子公司在产品上属于一个体系,但是各为一个生产流水线,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之后,新上任的董事长十分重视,他通过对集团公司财务报表的对比分析,发现公司增值税的税收负担有些不正常,A公司每月都有圈套的增值税应纳税金,而B公司却存在较大的留抵税款。因此,他请分管财务的总经理落实此事。
  1、评估分析
  总经理请来了专业人士“把脉问诊”。财税咨询公司受托派专业人员对两个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公司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得出的结果是:由于该企业集团内部“母”与“子”的关系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税负不合理,从而造成一方面自己的税收负担增加,另一方面还被税务机关怀疑避税的尴尬境地。
  原来,该集团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在 2003 年中期投资兴建了年产 20 万吨的大颗粒化工产品生产线。当时有关部门为了完成投资考核指标,于是要求该项目以独立企业的形式来承建。因而,该集团公司就把这条扩建中的新生产线登记注册全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该项目已于 2003 年底试产成功。
  A 公司 2004 年1~5月已实现增值税应缴税金 2 000 万元,而 B 公司实现税金则为留抵税额 600 万元。按照集团公司的预测,到本年 12 月末 A 公司实现税金可达 4 800 万元,而 B 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也将高达 1 300 万元。
  2、筹划建议
  考虑到A、B两公司的生产流程相似,新扩建的生产线就其实质而言,也就是A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至多是一个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税务专家建议该集团公司应该将A、B两家子公司“合二为一”。即将B公司撤并到A公司中去,这样合并的好处在于既精简了机构,减少了管理人员,达到了减员增效的目的,又避免了不必要的关联交易所造成的实现税金不真实的问题。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有可能使B公司万元增值税税款的进项税额,在A公司的销项税额中得以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金也由原来的4800万元降至近3500万元的水平。
  当财务公司负责具体筹划的人员向当地主管税务咨询时,税务机关提醒,《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发[1995]288号)对倒闭、破产、解散、停业企业作了如下规定:“对其实存货中沿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据此规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通过撤并可以降低以后经营期间的税收负担,但是不能消化现存的600万元留抵税款。如果按此方案操作,就会给公司造成600万元的损失。
  3、筹划分析
  鉴于此,集团公司内部就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与其到年底损失 1 300 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不如迅速合二为一,仅损失本年 1 月~5 月 600 万元的留抵税额,反而可以使下半年预计的 700 万元的留抵税额在 B 公司撤并后得以抵扣。
  另一种意见认为:现在不能合并,如果要合并,应该寻找一个最佳的结合点,从而规避 600 万元的损失。从理论上讲,这个最佳结合点是存在的,即为 B 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B 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是 A 公司的销项税额-B公司的进项税额= 0 之时。从而既可以使该公司不至于因撤并子公司而造成 600 万元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的损失,又能解决因新生产线价格倒挂而使后续产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从而达到尽可能多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为  了寻找这个最佳结合点,集团公司再次请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分析。税收策划专家通过对 B 公司的实地调查发现:造成新生产线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原因是 B 公司的成本价格确定不合理。
  经测算,由于大颗粒化工产品不含税的平均售价为2300元/吨,而不含税的成本价为2400元吨。由此可以看出:如何使大颗粒化工产品每吨的单位成本降下来,就成了问题的关键。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集团公司规定 B 公司原材料计划价格确定得不够合理。由于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是以公司财务公司统一核定的价格进行会计核算的,而 B 公司试产阶段的成本情况又是参考 A 公司产品的成本资料确定的。如果将其成本重新核定,按2300元/吨,该公司的月产量为10200吨,那么:
    10200× 100 ×17 %= 600 (万元)
  由上述测算可以看出,在2001年6月的申报期内进行 A、B公司的“合二为一”应视为最佳切入点,因为此时新生产线所申报的增值税实现税金为 600 万元,而留抵的进项税额也为 600 万元,即 6 月份的实现的税金为零。
  董事长决定采用第二种意见,在5 月底,将B 公司的成本计划价格作了适当调整,在本年的6月份进行A公司与B公司“合二为一”的撤并工作。
  公司的整改方案既消除了财务和税收上的信息失真,降低了税收成本,又减少了企业管理的环节,大大地降低了生产经营费用,得到了当地税务机关的肯定。
  4、筹划点评
  企业内部的机构多好还是少好?这个问题是企业集团的管理人士在日常管理活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企业的下属机构多了,增加管理费用,比如增加管理人员工资,增加协调上的难度等,但是如果企业集团想扩张,想在不同的地方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比如税收政策等等,就需要通过在不同的地方设立独立核算的企业来实现,有时,企业集团还可以通过各企业不同的政策背景进行财务运作,从税收的角度讲,就是可能通过企业集团来筹划税收,显然比单独企业要容易得多。
  但是通过企业间的运作筹划税收有多种情况,既可以通过企业的分立来筹划,也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来筹划,对于这类业务的税收策划案例也曾见之于报端,在这里笔者在其他专家对有关问题思考的基础上,再做一个综合性筹划,以期对操作者有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5、筹划难点
  这是一个系统性的税收筹划问题。在实践过程中,涉及到机构的重组活动,必然与有关企业的所有税种发生关系,这里仅从增值税的角度来作一个简单的分析。如果要落实这个案例,需要从企业的产品结构、企业生产经营的操作流程的角度来作具体分析,需要就企业改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税种进行具体分析和计算,从而给出符合企业实际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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