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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毛利率不同选择纳税人身份有讲究

——更新时间:2006-09-26 09:15:10 点击率: 3030
  李某是手机的经销商,在江南某地注册开办了一家手机经营公司。公司拥有三个门市部,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3 年度实现销售 346 万元,销售毛利为 93 .53 万元,销售毛利率为 27 % ,缴纳增值税15.90 万元,税收负担达到 4 . 59 %。公司聘用了 10 个员工,其中每个门市部设兼职出纳人员 1 名,主办会计 1 名,其他为业务人员。 2003 年工资总额为 12 . 85 万元,其中主办会计工资 2.4 万元。
  经过与其他同行比较,李某发现自己的税收负担过高,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高 0 . 59 个百分点,比其他一般纳税人高 2 个百分点。但是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于是请来财税咨询公司的税务专家咨询。
  1、筹划方案
  税务专家在对市场以及李某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之后,发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李某经营的几个新机种利润率较高,所经营的利润率较高的手机营业额达 120 万元。于是提出了两个筹划方案:
  其一,对经营机构进行适当的变更。将一般纳税人的公司进行分解,成立三个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即由现在公司的三个不独立的门市部变成三个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使原来的一般纳税人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在人员分工上,由原来的兼职出纳人员完成税务会计工作,减少一个主办会计。如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李某则要缴纳增值税 13.31 万元,比一般纳税人少纳税 2 . 59 万元。减少一个主办会计,降低工资成本 2 . 4 万元,这样,李某可以降低成本支出 4 . 99 万元。
  其二,进行机构整合与业务调整并举,即将其中的一个门市部分离出来再办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然后,一般纳税人仍然经营普通手机,而将业务中毛利率高于 23 . 53 %的业务(占原来业务比例的 34 . 7 % )由小规模纳税人门市部来经营,目的是对业务进行分离,既可以获得新手机的高额利润,又避免承担过高的税负。
  目前,手机市场上既存在大量增值率低的老款手机,增值率一般不高于15%,同时也不断推出具有较高增值率的新款手机,增值率在 30 %以上,两种手机都有自己的消费群。通过上述筹划获取较多利润,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2、筹划分析
  目前,手机销售商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讯运营商(他们既销售手机,也提供无线电发射业务)。
  其二,大中型商场手机销售柜台。它们隶属商场,不独立纳税。
  其三,手机专卖店等。
  这些销售商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其“身份”有所不同。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在 180 万元以上,有专职会计人员,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建账建制,进行会计核算,并能够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纳税资料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缴纳增值税。大中型商场手机销售柜台、较大的手机专卖店往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在 180 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只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来管理,小规模纳税人按 4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规模小的手机专卖店等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
  三是营业税纳税人。因为现行税法规定电信运营商销售手机并提供无线电发射业务.属混合梢售行去晰纳昔朴税而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按 3 %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种销售商的税负比较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较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按17%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减去进货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示的增值税计算缴纳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是按照销售额乘以 4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两者的计税方法不同,税收负担也就不一样。只有两者的税收负担处于平衡点上,其承担的税收才相等。这个平衡点是 23.53 % ,即当货物销售的毛利润率 23.53 %时,两种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负担相等。因此,毛利率低于 23.53 %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反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
  (二)一般纳税人与电信运营商的税负比较
  一般纳税人销售手机,按 17 %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为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实际税负因不同的进价和销价会有区别。同样,我们也可以通过公式求出双方的税负平衡点。电信运营商的税负为销售价格的 3 % ,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为增值额乘以 17 % ,令二者相等,可以求出当增值率等于 17 . 65 %时,双方的税收负担相同(这里忽略了其他税费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手机销售的毛利率小于 17.65 %时,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比较轻,反之,电信运营商的税收负担比较轻。假定一部手机销售价格为 2 000 元,其含税进价为 1 700 元,则进项税额为 247 元,销项税额为 2906 元,应缴纳增值税 43 . 6 元。而电信运营商如果以 2 000 元的价格销售这部手机,则需要缴纳 60 元的营业税。显然,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比较轻。
  (三)电信运营商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比较
  电信运营商销售手机并提供发射服务,按税法规定属混合销售行为,依 3 %税率缴纳营业税。电信运营商缴纳营业税时,并非只就手机销售额纳税,在一个纳税期内,其以手机销售额和电信服务收入一并缴纳营业税。电信运营商的税负是销售价格的 3 % ,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为含税销售价格的 3.85 % ( 4 %除以 1 . 04 ) ,二者相差 0.85 个百分点,如果考虑其他税费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因素,差异还会更大一些。为了分析方便,我们仅对手机销售额进行计算。假定一部手机销售价格为 2 000 元,电信运营商应缴纳营业税 60 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 4 %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额为 76.92 元。从理论上讲,电信运营商有更大的降价空间。
  3、筹划结论
  总结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手机销售毛利率小于 17.65 %时,一般纳税人税负最轻,电信公司次之,小规模纳税人最重;当销售毛利率大于 17.65 %而小于 23.53 %时,电信运营商税负最轻,一般纳税人次之,小规模纳税人最重;当销售毛利率大于17.65而小于23.35%时,电信运营商税负最轻,一般纳税人次之,小规模纳税人最重;当销售毛利率大于23.53时,电信运营商税负最轻,小规模纳税人次之,一般纳税人最重。
  4、筹划点评
  人门购买收集时,经常会发现不同销售商销售的同一款手机价格不同,销售商的解释是进货渠道不同。的确,因为手机销售中存在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甚至三级经销商的区别,他们的进价不同,为确保一定的利润,也就会有不同的销售价格,但这仅是引起手机价格不同的因素之一。人们不了解的是,因为销售商“身份”不同,他们销售手机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有轻有重,这也是引起手机销售价格不同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销售商所获利润大小的一个因素。
  因此,对于手机销售商来说,应该根据自己所销售的手机的利润水平选择合适的销售身份,从而获取最大的利润。以电信运营商为例,他们应当尽量销售增值率大于 17 . 65 %的手机,如果主要销售增值率小于 1765 %的手机,则应通过变更、改制等方法,组建独立核算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对于消费者来说,应明白不同销售商的税收负担区别,从而明白哪种销售商销售的手机有降价空间,从而购买到最实惠的手机。
  5、筹划难点
  同样是一部手机,由不同的经销商去经营,税收待遇就不一样,这正是本案例的关键所在。要正确把握这一点,不仅仅要懂得税收知识,同时也要掌握有关经营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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