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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策划

案例六:靠“农”节税

——更新时间:2006-09-26 09:09:10 点击率: 2791
  为了提升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促进我国各行各业综合平衡发展,最近,我国先后出台了许多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农”字头企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所谓“农”字企业,就是指与农产品有关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对于带“农”字头的生产经营企业,应该学会利用国家的扶农政策发展生产。从税收策划的角度讲,主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合理组建企业
  近年来通过科技开发生产出来的五彩棉花织品很受消费者的欢迎,但是以五彩棉花为原料生产布料的某市红梅纺织实业公司效益却不尽人意。该企业 2004 年实现坯布销售 2 100 万元,但是由于新品开发和销售费用比较大,企业年终几乎没有利润。
  1、筹划分析
  公司内部设有农场和纺纱织布分厂,纺纱织布分厂的原料棉花主要由农场提供,不足部分向当地供销社采购。 2004 年自产棉花的生产成本为 350 万元,外购棉花金额为 45 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58.5 万元,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金为 45 万元。该公司产品的适用税率为 17 % ,当年缴纳增值税 253.5 万元( 2 100 ×l7 %- 58.5- 45 ) ,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 25.35 万元[( 253 .5× ( 7 % + 3 % ) ]。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高达 12 .07 %。
  2、筹划思路
  从税收策划的角度来分析,红梅纺织实业公司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没有充分利用税收对农产品的鼓励政策。如果公司将农场和纺织厂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形成企业集团,将产生较好的节税效果。
  我们仍以该企业 2004 年的生产情况为例:公司将农场和纺织厂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农场生产出的棉花以 1 300 万元的价格直接销售给纺织厂;纺织厂将棉花纺织成坯布销售。
  (1)农场销售给纺织厂的棉花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当年实现棉花销售 1 300 万元,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棉花符合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
  (2)纺织厂购进农场的棉花作为农产品购进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 13 % 的进项税额,假如其他辅助材料都是在生产坯布过程中发生的,则纺织厂当年应纳增值税为 84.5 万元( 2 100×17 %一 1 300 x 13 %一58.5一 45 )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 8.45 万元。
  3、筹划结论
  从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看,经过筹划以后,企业少缴增值税 169 万元,少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6.9 万元,企业在流转环节实际少缴税费合计 185.9 万元。
  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下降到 4.02 % ,实际下降了 8.05 个百分点。
  (二)选择采购对象
  华源棉麻经销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农副产品专营企业,是红梅纺织厂的原料供应商,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 年实现采购 5 836 万元,销售 6 405 万元(假设进销均是含税价)。公司的领导认为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最大可能地抵扣税款,所以他们一直向规模企业购进棉花。
  1、筹划分析
  2004 年元月初,该公司的税务顾问与公司领导层一起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时,对公司的进货渠道提出了质疑,举例分析如下:
  如果要用 10 000 元现金采购一批棉花,向谁采购比较划算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通过两种采购方案来进行:
  (1)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则收购企业取得收购凭证,并以收购凭证所反映的金额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1 300 元( 10000×l3 % )。
  (2)向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单位采购。则采购企业根据取得销售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反映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1 150.44 元。对以上两种采购方案进行比较,公司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棉花,要比向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单位采购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将近 150 元。对于华源棉麻经销公司,如果 2004 年的经营业绩(即销售额)与去年持平,采购也是 5 836 万元的话,那么,公司全年的增值税在销项税金不变的前提下,进项税金可以增加 875 400 元。这个 875 400 元的现金流入,实际上转化为企业的经营业绩。
  2、筹划结论
  经过筹划点拨,公司领导明白了:这个 875 400 元是增加的现金流入,而流出没有增加,实际上转化为企业的利润。所以,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更能获得较好的收益。
  (三)科学确定身份
  长江轧花厂是一个小型棉皮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棉花直接销给附近的纺织厂,投资大约 20 万元,日生产棉皮 500 元左右, 2003 年销售收入大约 90 万元。由于该企业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 2003 年缴纳增值税 54 000 元,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5 400 元。两项合计为 59400 元。
  1、筹划分析
  轧花厂负责人年底对一年来的经营情况进行了盘点,觉得没有赚到钱。于是,他向当地的税务专家咨询。税务专家指出:问题是由于轧花加工技术含量较低,毛利率较低,多数企业选择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6 %的征收率纳税,税收负担较重,从税收策划的角度来看,不是上乘选择。
  税务专家对他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轧花厂 2003 年发生如下费用:工人工资 7 200×4 元,电费及机器配件和修理费用 12 000 元,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1 0 000 元,日常费用 5 000 元,其他上交款项 8 600 元,其余的 25 600 元钱就算负责人辛苦了一年的报酬。
  以上费用合计为 90 000 元,就是负责人通过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增值额。由于负责人所收购的棉花只是经过简单加工后就打包卖出,所以其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为 13 % ,如果按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计算轧花厂的应纳税额,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1 700 元。
  2、筹划结论
  如果对长江轧花厂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其电费及机器配件和修理费用也能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增值税金为 1 1 700 元;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1 170 元。两项合计为 12870 元。
  也就是说,如果负责人将长江轧花厂根据 《 企业会计制度 》 建账建制,由小规模纳税人改为一般纳税人,其税收负担可以下降 46 530 元,税收负担下降了 78.33 %。
  3、筹划难点
  有关农产品的涉税问题一直比较复杂,这是因为我国有关农产品的税收政策是分阶段操作的,而且变化较大。其中有关征免税事项与纳税人的具体利益存在直接的关系。因此,纳税人如果涉及到具体经济事项,应该就具体事项做具体筹划之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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