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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销售折扣及折让的税务分析

——更新时间:2006-09-26 09:11:23 点击率: 2953
  企业促销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和方法,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税法对纳税人销售环节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企业在销售环节进行税收策划,要考虑到法律的可操作性,假设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目前的市场销售价格为每件100元。该企业制定的促销方案中规定,凡一次购买该厂产品100件以上的,给予10%的折扣。2002年11月,该厂共通过以上折扣销售方式销售产品5000件。
  1、筹划分析
  如果该厂将全部折扣销售均在销售实现后单独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而未将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那么该企业应按照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因此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5 000 ×100 ×17%=85 000(元)
  如果该厂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将全部折扣额和有关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那么该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这时企业的销项增值税为
    5 000 ×100 ×(1-10%)×17%=76 500
  与前面相比,企业由于熟知税法而减轻了8 500元的增值税负担。企业在运用以上方式进行税收策划时,还需要注意:折扣销售仅限于对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仅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而且还应对用于折扣的实物按“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项目,计算征收增值税。
  2、筹划建议
  从企业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折扣销售方式比销售折扣方式优越。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销售货款回收风险较小,那么企业可以通过修改销售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转换为折扣销售方式。
  比如,原来企业与客户签定的合同金额为10万元,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300天,如果对方可以在15天内付款,将给予对方3%的销售折扣,即3000元。由于企业采取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按照1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 000×7%=17 000
  对于这个企业,可以用两种方法实现税收策划:
  方法一,企业在承诺给予对方3%的折扣的同时,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缩短为15天,这样就可以在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以上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使企业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 050 000×(1-3%)×17%=16 490
  这样,企业收入没有降低,但省下了510元的增值税。当然,这种方法也有缺点:当对方企业没有在15天之内付款时,企业会蒙受损失。
  方法二,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7万元,相当于给予对方3%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对方企业超过15天付款加收3 000元滞纳金。这样,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并且如果对方在15天之内付款,可以按照9.7万元的价款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16 490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对方在15天之内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3 000元滞纳金,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10万元计算销项增值税,也符合税法的要求。
  3、筹划点评
  笔者曾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华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是江南一家水泥生产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该企业运用了一系列促销手段,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03年实现销售60 438万元,利润15 020万元,是该企业成立以来成效最好的年份,为此,该企业的销售部受到董事会的重金奖励。
  2004年6月18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华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对企业的销售费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会计人员将销售折扣通过“产品销售折扣与折让”账户反映,2003年度共支付现金折扣4 500 000元,实物折扣580 000元,年末贷方余额658 000元。
  为什么“产品销售折扣与折让”账户会出现贷方余额呢?经进一步核实才发现,该企业采取预提方式核算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水泥时,按销售收入的3%计提折扣。账务处理为:借记“产品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折扣与折让”(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反映销售收入与折扣额)。然后按年(季、月)考核各销售商业绩,支付现金折扣。账务处理为:“产品销售折扣与折让”,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所有现金折扣均凭收条支付),“产品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年末贷方余额为尚未支付给销售商的现金折扣。
  税务稽查人员认为:纳税人采用预提的方式不符合税法中规定的产品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规定,“产品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年末贷方余额658 000元的销售额,为实际未发生产品销售折扣与折让而从当期应税销售额中冲减的数额,属于偷税行为。
  对此,企业人员认为:通过给代理商按销售收入的3%计提销售折扣的方法,目的是为了促进代理商销售该公司产品的积极性,企业并没有偷税的主观动机。
  企业的财务人员根据董事会的意图,对税务检查人员的定性提出质疑。税务人员解释到:企业的本意是想按折扣销售的方式来操作的,但是企业的操作过程又不属于折扣销售。具体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解释:
  (1)从企业性质上看,它是企业考核各代理商的具体销售业绩后而给予的一种奖励,是一种销售返利或回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之前列支”,所以,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2)从内容上看,实物不能作为销售折扣。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折扣销售仅限于对货物的价格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仅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而且应对用于折扣的实物按照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项目,计算征收增值税,不得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应并入企业当期的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3)从发生时间上看,企业发生销售行为时,折扣行为并未实际发生。根据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折扣销售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优惠5%,购买20件优惠10%等)。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销售收入和折扣额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虽然该企业销售收入与折扣额分别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但该企业提取的应是一种折扣准备金。当然,它不属于销售折扣或折让。
  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销售折扣也叫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
  销售折扣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活动。因此,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售方需给予退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其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销售折扣与折让均是发生在销售货物同时的一种优惠措施。很显然,该企业此项所谓的“销售折扣与折让”不符合上述概念范畴。
  税务人员指出:当今社会提倡税收策划,有些纳税人急于减轻税负,又没有正确理解税收政策,不恰当的利用有关税收政策进行筹划,这家企业所进行的销售折扣与折让的筹划,已超出了国家相关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从而失去了税收策划的本来意义。
  4、筹划难点
  在实践中,对于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与折让等经营手段,人们比较容易搞混,从而导致操作错误。其主要原因是人们对这几种手段的具体概念没有掌握清楚,不能通过不同的表达形式来做具体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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