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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竹收购加工 “公司加农户”节税

——更新时间:2009-02-23 05:43:32 点击率: 2643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依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提高到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规定,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抵扣。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对鼓励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有积极的作用。
  试看以下案例,某竹器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竹制模板等,生产原料主要是收购原竹、原竹加工成的篾条、已编织成网状的初级竹制产品等,现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
  企业自己收购原竹,自行加工成竹制坯具。假设企业2007年2月份收购原竹68000元,运输费2600元,支付车间工人工资7800元,电费1200元,则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为68000×13%+2600×7%+1200÷1.17×17%=9196.36元;原材料成本为(68000-68000×13%)+(2600-2600×7%)+7800+(1200-1200÷1.17×17%)=70403.64元。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要求较为严格,收购发票开具必须真实、准确,还需要提供林业部门的放行证、出售产品农户的身份证、农户居住的村委会(村小组)证明等。
  方案二
  企业收购原竹,委托加工成竹具。如果企业将收购的原竹委托给农民或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代为加工成竹制坯具,同上例资料,如果企业支付的委托加工费9000元,委托加工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为68000×13%+2600×7%+(9000÷1.06×6%)=9531.43元;原材料成本为(68000-68000×13%)+(9000-9000÷1.06×6%)+(2600-2600×7%)=70068.57元;受托加工企业应纳增值税为9000÷1.06×6%=509.43元。如果受托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要由委托方承担,则委托方应增加税收负担509.43元,相应增加成本509.43元。
  方案三
  采取“公司+农户”方式,企业与农户构成松散性联合体,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样品、规格等,与农户签订劳动合同,农户作为公司员工,按照公司的要求收购原竹或者加工成篾条、编织成网状的初级竹制产品,等于企业自行收购农产品。假设企业收购价为77000元,运费为2600元。则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77000×13%+2600×7%=10192元;原材料成本为(77000-77000×13%)+(2600-2600×7%)=69408元。
  上述三个方案,在原材料成本方面,方案一大于方案二大于方案三;进项税金抵扣方面方案一小于方案二小于方案三。显而易见,方案三在成本最低的同时,可抵扣的进项税最多,原因是方案三企业收购的坯具中包含初加工的增值额(人工费、电费等),并按含税价抵扣了进项税;方案二一般纳税人受税率限制,企业支付的委托加工费只能取得代开专用发票,加工费按6%征收率抵扣进项税;方案一由于企业自行加工,人工费等构成增值税计税对象,进项抵扣最小,成本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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