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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买一赠一”的策划

——更新时间:2006-09-26 09:03:14 点击率: 2710
  某商场是一家大型纺织品销售中心。为了提高商场知名度,增强市场经营能力,该商场经常举行假日宣传活动,其中,与厂家联合推出一系列促销活动是其重点内容。 2004 年采用“买一赠一”的方式搞促销活动三次,通过促销活动增加销售额 35 690 万元,同时赠送小商品 2 910 万元。
  1、问题提出
  2005 年 2 月 26 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对该企业 2004 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作为礼品赠送出去的小商品没有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
  应补增值税:
  2 910 ÷( 1 + 17 % )×l7 %=422 . 82 (万元)
  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促销活动的涉税情况也进行了如下处理。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
   422 . 82× ( 7 % + 3 % )= 42.28 (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2 910 ÷: ( 1 + 17 % )×33 % = 820.77 (万元)
  在促销过程中,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的企业应该赔缴税款。该企业应增缴个人所得税额为
  2 910÷( 1 一 20 % )×20 %= 727.5 (万元)
  对于促销活动,企业共补各种税款为
   422. 82 + 42 . 25 + 820 . 77 + 727.5 =2 013.37 (万元)
  根据 《 税收征管法 》 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当地税务机关给予该企业 0.5 倍的罚款处理。让企业人士没有想到的是,因为一个促销活动,却给企业增加了 3 000 多万元的补税和罚款,另外再加上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成本,几乎将促销活动所产生的利润都抵消了,公司董事会觉得企业做了“无用功”。对这笔业务进行补税,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表示不理解,于是他请来了财税咨询公司的专家分析。
  2、筹划分析
  专家对该企业促销活动的具体操作过程进行了全面了解。原来,该企业在促销活动中进行了不适当的操作。以销售服装为例,凡购买一套某品牌西服便赠送该品牌领带一条,两种产品实际对外销售价格分别是 488 元和 68 元 〔 均为含税价 〕 。该商场的具体操作方法为:对客户出具的发票是填写西服一套,价格为 488 元,同时以领料单的形式(主要起签字备查的作用)领出领带一条,客户付款当然是 488 元,在账务处理上其销售收人为 417.09 元 ( 488÷1.17 )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79.91 元。对于赠送的领带则按实际进货成本予以结转,进入当期“经营费用”科目核算。
  当税务机关来进行纳税检查时,税务检查人员便将上述赠送的领带(价值 68 元)按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9 . 88 元。因为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此项销售活动每人次最终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89.79 元。同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于商场而言,搞赠送本身的意图是借这样的销售活动来吸引顾客,提高市场占有率,其最终目的是取得经营利润。而实际结果呢?却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出,降低了企业的效益。
  3、筹划建议
  通过对企业的经营业务流程进行综合分析之后,专家指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商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来处理:
  其一,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即将西服和领带价格分别下调,使其销售价格的合计数等于 488 元,并将西服和领带捆绑销售。这样,既能收到促销的效果,又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其二,将赠送货物变为销售折让来对待。将促销的主要商品按正常销售来对待,同时把赠送货物按其价值以销售折扣的形式返还给客户。即在普通发票(因直接对消费者销售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上填写西服一套价格 488 元,领带一条,价格 68 元,同时以折扣的形式将 68 元在发票反映,直接返还给客户,发票上净额为 488 元,客户实际付款为 488 元,这样便达到了促销的目的。折扣额 68 元能够直接冲减商场的销售收入,即此项活动的不含税销售收人为 417.09 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79.91 元,从而减少了增值税销项税额 9 . 88 元,同时也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4、筹划点评
  目前,“买一赠一”促销方式是商业企业采用得比较多的促销形式,但是“买一赠一”促销方式影响到企业的计税销售额,如果操作不当,就有可能形成偷税之嫌。通过以上操作处理,不仅达到了促销的目的,而且还规避了税收负担人税负增加的问题。
  这样操作之所以在法律上能够通过,是因为商场在商品的销售定价上有自主权,给客户(无关联关系)的折扣也有自主权。就该项促销活动来看,其销售净价也不会出现明显偏低的现象,因为第一,商场在促销时一般都采取适当提高相应商品对外销售价格的策略,并且商品的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必要的调整是正常的,也是必须的。第二,具体操作方法符合有关法律的要求。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根据这个规定,如果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进行了反映,就可以认可企业对销售额的扣减。
  需要提出的是: 2004 年 10 月份 《 中国税务报 》 的筹划周刊在其第八版上曾对“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的税务处理做过介绍,内容是这样的:就“买一赠一”的促销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经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司负责人请示,该负责人答复:“买一赠一”是目前商家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对促销赠品可以直接列人经营费用,而不用作为视同销售来计提销项税金。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目前尚没有文件对“买一赠一”的促销行为进行不作视同销售的解释。所以,商业企业如果出现“买一赠一”的行为,对于随同货物销售而赠送的物品仍应该按视同销售核算。
  5、筹划难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采用什么方法进行促销活动,可以随着自己的主观意志操作。所以,目前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很多。但是,其中的“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由于操作比较简便,可以收到实效而被更多的人所使用。因为“买一赠一’,这个活动太普遍了,所以,很多人就想不到其中的税收问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因为对“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处理不当而被税务机关查处被税务机关处罚的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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