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月8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本站云主机由第一主机提供 技术支持:广州励网网络科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