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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解读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二)

——更新时间:2010-01-04 03:12:18 点击率: 4276
    二、减免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其中: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规定,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添加除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总掺兑比例不低于95%)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也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此外,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 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此外,《通知》明确了享受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即范围以外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5、《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09]232号)规定,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科研仪器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出口的动漫软件免征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

  上述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同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所称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2010年广州第16届亚洲运动会、2011年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为举办亚运会、大运会进口的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亚运会、大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我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亚运会、大运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亚运会、大运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规定,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规定,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对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的,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第十六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撤销和调整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2009年第16号公告)明确,对新确认的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76家技术中心和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分技术中心,可按照《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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