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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解读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及认定后的资格管理

——更新时间:2010-04-19 12:20:03 点击率: 4234
    2010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及认定后的资格管理做出具体、明确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认定条件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不含本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明确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这是一项新内容,需要加以注意。

  一般纳税人认定是依申请的行为。这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中均有体现。如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特殊认定条件。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明确不得认定的情形。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况有:(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认定权限

  认定权限在县级税务税务机关,即认定的最后确认权在县级局,由县级局领导签字认可,便于统一执行标准。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三、认定程序

  分为三类

  (一)纳税人符合一般认定条件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县级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不得认定的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县级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符合特殊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这是一项新增内容,比较重要。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美中不足的是,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的确认标志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五、其它规定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精神完全一致。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六、执行时间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做好业务衔接。

  由于工作量较大,国税总局此前一些时间(2010年1月)专门下发《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明确分期分批认定,2010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这个也需要重点注意,需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对于200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2008年底,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于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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