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法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解读

——更新时间:2016-02-17 03:31:47 点击率: 3307

一、该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期,我们接到基层税务机关报来请示,反映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纳税人因只能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而非《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有关规定,其销售的兽用生物制品无法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兽用生物制品批发零售环节“高征低扣”造成的增值税负担较重问题较为突出。建议对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同样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该公告发布实施后,哪些企业批发零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公告发布实施后,与2012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相结合,共明确有两类企业批发零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是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二是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02月17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