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对通过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加强免税管理制定了具体的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不再要求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因此,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件相关规定的政策依据已经废止。为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决定全文废止该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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