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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 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更新时间:2019-05-05 05:23:43 点击率: 5082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情况
  (一)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二、本公告施行后需注意的事项
  (一)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相关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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