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认证过未抵扣的专用发票发现有误能否直接退回销货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其中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应联系销货方按照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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