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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作废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8-05-01 10:20:59 点击率: 2896

问题内容:
  我单位3月给重庆开具一份增值税专票,购货方3月收到后没及时查看。4月购货方认证时,发现该票购货方税号有误,不能认证。购货方税务机关重庆沙坪坝区喻培路税务所认为,购货方出具拒收证明,退回发票,由我方到税务机关开据《红票通知书》,我方市局12366答复,应由重庆税务机关出《红票通知书》。请问,3月份我方已正常抄税报税,现在票已退回,我方该如何办?

回复意见:

  由购买方还是由销售方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主要是看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进行了认证操作。
  如果已经进行认证操作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如果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行认证操作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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