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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第20182376号建议的答复 穗国税函〔2018〕175号

——更新时间:2018-04-17 10:31:21 点击率: 2948

穗国税函〔2018〕175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2376号《关于解决电子发票试点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我市自2014年9月起试点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由于电子发票具有“无纸化、低能耗、低成本、易存储”等优点,因此试点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目前,广州市电信服务、公共事业已基本实现电子发票全覆盖,在餐饮、电商、物业管理等行业,电子发票的覆盖率也越来越高。

一、提及的推广应用过程中存在问题

(一)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因此,使用电子发票的企业,不仅可以节约部分发票仓储,领用以及发票开具后的邮寄等成本,同时也可以无需支付打印成本。消费者同样可以直接使用电子图文格式的发票作为有效的凭证进行保修、入账等。因此,电子发票完全可以减轻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

(二)根据我局日常调研,目前消费者是可以在消费后第一时间取得电子发票的。目前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手机短信、电子邮箱、微信卡包、支付宝发票管家等多种获取途径,消费者在大部分商户消费后,都可以无需排队等待,通过扫描相应的二维码或提供有效的邮箱直接获取发票。部分商户还会把二维码打印在消费小票上,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自助扫码开票。

(三)电子发票重复入账问题大多由于企业内控机制不够完善所导致的,企业通过运用有效的内控措施,完善财务软件,可有效杜绝电子发票重复入账问题,目前市面上主流的财务软件已经根据应用实际完善了相关功能。

(四)根据现行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无法通过冲红电子发票进行非常规避税。因为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时候需要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的用票行为进行检查,对于违规使用发票的行为,将会进行处罚。

二、提及的发挥电子发票优势建议

(一)补贴属于财政扶持政策,此方面建议非我局管辖范围,可向财政相关部门提出。

(二)目前消费者不仅可自行选择“前台直接打印”和“远程邮箱发送”两种发票索取方式,还可以选择手机短信、电子邮箱、微信卡包、支付宝发票管家等多种获取途径,便捷性较高。

(三)由于电子发票可以下载到本地进行保存,多次打印,也可以多次进行复印,所以国税建立电子发票台账体系并无法彻底避免企业电子发票的重复使用问题的问题。同时我们将把相关情况向上级反馈,通过进一步优化现有的涉税系统,向企业提供相关电子发票信息,辅助企业完善内控机制,防范财务风险。同时,我局将就此加强相关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致力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内控机制。

(四)目前现行红字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可有效避免通过冲红电子发票进行非常规避税的行为。我局将加强相关方面的监督核查,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也期待您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专此函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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