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发票

作废发票认证抵扣

——更新时间:2009-02-24 04:40:52 点击率: 2820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单位在未收到对方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的情况下作废发票是不对的,应按正常发票补交税款,对方发票已认证抵扣,不能退回。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