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发票要及时办理补救手续
——更新时间:2009-02-26 10:33:06 点击率: 3191
福建省福州市一家酒店寄给客户十多份定额发票,途中发票丢失了,但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被查处后交了2000元罚款。永泰县一个家具城丢了十多本商业零售普通发票的存根联,经税务机关几次催促后也不去办理有关手续,结果被罚款5000元。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对此,福建省福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醒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纳税人丢失发票后要及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可别因为不当回事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丢失发票后如何进行补救,咨询员解释道,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被盗发票的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一个星期内到《中国税务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开具发票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及开票单位等。取得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丢失发票联,在进行登报申明作废后,可以到销货方复印一份存根联或记账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销货方的财务或发票印章,即可作为记账凭证或者售后服务证明等使用。
咨询员还就消费者丢失机动车发票问题进行了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