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发票

无偿租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更新时间:2010-05-05 09:33:04 点击率: 3595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与某甲(非员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公司无偿使用其小轿车(原值60万元)一年,一切费用由公司负担,期间一次性发生维修费18万元,修理厂开具增转发票,涉及税金2.6万元,请问此进项税能否抵扣?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小轿车应属于自用消费品,您无偿租入小轿车发生修理费中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09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