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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 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

——更新时间:2006-09-21 05:00:56 点击率: 345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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