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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农产品加工后仍属于农产品范围的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更新时间:2017-07-13 09:58:37 点击率: 3435

咨询问题:我单位主营业务从事植物种植加工,现外购一批花生,加工成花生油后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回复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根据上述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虽然仍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但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农业生产者外购花生加工成花生油,不属于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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