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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定资产准则》运用留心关键点

——更新时间:2010-03-11 09:29:46 点击率: 3633
   留心确认不准确

  主要防止将一些价值不是较高的固定资产确认为存货。

  目前,一些财会人员仍对旧准则要求的“单位价值较高”印象较深,以致于将一些价值不高的固定资产确认为存货,而新准则已去掉了这一要求。

  如将单位价值在3000元至7000元左右,使用寿命超过1个会计年度的测量、检验、装卸等小型设备未确认为固定资产,而确认为存货。有的将一些价值不高的,如将防盗报警设施、排污处理装置等安全、环保设备应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也确认为存货,直接在材料中列支,致使确认不准确。

  留心初始计量不正确

  这需要防止3种情况:

  第一,防止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货款购入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不正确。

  企业购买固定资产通常在正常信用条件期限内付款,但有时也会发生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大型设备的经济业务事项。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流水线设备,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一般在3年以上。对于这类情况的购入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一些财会人员还习惯于以往的做法,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为入账价值。

  而按新准则要求,购入此类固定资产的成本,就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认,而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认。即:购入固定资产时,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还须注意:购买价款的现值,应当按照各期支付的购买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且此折现率应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延期付款债务特定风险的利率;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余应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防止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不正确。

  在这类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上,一些财会人员还是遵循着旧准则规定的按投资各方认同的价格入账。这与新准则规定的“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相违背的。

  该条规定强调两点:投资各方确认价值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合同或书面协议上确定的合同价或协议价,而不是凭相互间口头协商确定的价值就可确认;合同价或协议价还必须是公允的,所以,相互间随意确定合同价或协议价是行不通的。

  第三,防止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不正确。

  一是一些化工企业财会人员对新购入固定资产仍按老办法要求对购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没有考虑弃置费用,而事实上有些外购固定资产在未来报废时,要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履行此项义务发生的费用就是弃置费用,就要进行预计,和购入成本一道作为入账价值。如某企业购入一项有特殊要求的化学设备,外购成本计120万元,使用期满报废时将发生环境保护费用39.6万元(已按有关新会计准则规定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则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159.6万元;贷记“银行存款”科目120万元、“预计负债”科目39.6万元,而不是借记“固定资产”科目120万元。

  二是有些人将某些外购固定资产未来报废时要发生的拆除费用,当作弃置费用预计入账。这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在未来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留心应计折旧额不恰当

  应计折旧额出错常常是因为不少人忽略了新准则对预计净残值进行了重新定义。

  该定义说明,预计净残值应是现值,即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而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使预计净残值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目前,有些企业对新增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中,所测算的预计净残值就不是现值,导致确定的应计折旧额不恰当;也有少数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时,并没有复核其预计净残值。

  留心减值处理不合规

  从目前一些地区开展的财政检查、财务审计情况看,有些企业仍然存在随意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问题。

  一种情况是随意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和预计净残值。

  有人认为,减值计提不必太“谨慎”,多计少计都无妨,反正以后可以调整和转回。这是不正确的。现在,新准则已取消了旧准则所规定的“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并且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该准则明确指出“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考虑的因素有: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还有一种情况是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范围不完整。

  一些企业仍然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局限在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这3种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上,未包括因产品营销市场、利率、预计使用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引起的资产减值。

  这也是不合规的。

  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发现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 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并且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留心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不及时

  新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终止的确认条件。这就要求企业,当固定资产符合终止条件时,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即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实际发生的处置费用与已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差额借或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金额借记“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科目,按实际发生的处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计算结转处置净损益,如为净收益,按净收益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如为净损失,按净损失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而不能等到合并、分立、重组等进行评估时,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留心信息披露不规范

  主要防止3个方面不规范:

  一是新准则不再要求披露的信息仍继续披露。

  由于新准则更趋向国际化,其在对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上,也变得更加简明与科学,对一些不重要的方面进行了删减。因此,下列信息不要再披露: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的情况,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等内容。

  二是应披露的信息不能发生偏差。

  从与企业接触的情况看,一些财会人员在对新准则规定的应予披露信息“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的理解上,就发生了错误。他们认为,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就是当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合计折旧额。而实际上,所谓“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是指企业当期纳入成本费用核算的“折旧额”,而不是当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合计折旧额,两者之间是不相等的。一般来说,当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合计折旧额大于当期纳入成本费用核算的折旧额,这是由于企业当期产出的全部产品不可能全部实现销售,总有一部分折旧额仍然存在于未销售的库存产品中。因此,把“当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合计折旧额”作为“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来进行披露,就违反了新准则的规定。

  三是新准则增加的应予披露的信息不能有遗漏。

  新准则主要增加了下列两项应予披露的固定资产信息: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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